2024年3月9日10时50分许,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在主体结构顶楼
日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发布《临安於潜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3•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经查,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清,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2024年3月9日上午7时许,由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幕墙班组班组长安排,6名施工人员至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顶楼钢结构屋顶进行铝板安装工作,公司为施工人员配发了安全帽及安全绳。作业中途,由于搬运路线较长,横梁两侧也未设置固定悬挂点或“生命线”,周某某未将安全绳固定。10时50分许,周某某在搬运途中不慎失足从6.3米高横梁间隙处坠落至顶楼地面,导致头部大量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
钢结构屋面施工现场未设置用于悬挂安全带的固定悬挂点或“生命线”,钢结构下部未设置防坠网,周某某在搬运铝板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且安全带无法起到保护作用,不慎坠落,导致死亡。
1.施工单位(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新员工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员工不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对钢结构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设施不足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周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审查不严;督促员工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不力。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职到位,现场管理缺位。
2.监理单位(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审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资质的问题,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1.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新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严、不实;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清,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以上行为,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1.周某某,在高处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施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王某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违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4.赵某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作出处理。
5.邵某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幕墙班组长,对班组作业人员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高处作业人员依规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建议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作出处理。
6.胜某某,作为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的监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只要是高处作业,就要正确佩戴安全带!下面的动图送给不愿佩戴安全带的员工。
因为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所以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mm~50mm之间,至少不要少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安全帽的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在使用时不要为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使帽体的强度降低。
安全帽的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要再继续使用。
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
2024年3月9日10时50分许,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在主体结构顶楼钢结构屋顶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周某某,男,48岁,公民身份号码532********738,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民委员会侈密村民小组35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
2024年3月9日12时18分,临安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区卫健局、於潜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后,依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3月13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於潜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临安於潜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3·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收集相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临安於潜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3·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风街与杏花路交叉口,工程总造价3988万元,总建筑面积21972平方米,由杭州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地块项目于2021年4月15日取得规划许可(建字第号),2021年5月31日取得施工许可(编号101),施工工期2021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各承包单位合同及关系如下:
2021年4月11日,杭州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计划工期1096天,约定崔某为项目经理,2022年7月变更为赵某某。
2021年5月,杭州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项目总监吴某某,2023年6月15日变更为胜某某。
2024年3月7日,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工种为幕墙安装。该工作为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且周某某未经过高处作业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建设单位:杭州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F6LJ9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营业期限至长期,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无门牌23(1幢103-203),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经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J86825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20年6月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244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消防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为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3188036,有效期至2025年6月4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20]039364,有效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3.监理单位: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G,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仟零壹拾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6月7日,营业期限至长期,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1幢503室,经营范围为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与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结算审核;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公路工程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233040456,有效期:2020年1月17日至2024年12月19日。
2024年3月9日上午7时许,由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幕墙班组班组长邵某某安排,昝某某、周某某等6名施工人员至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顶楼钢结构屋顶进行铝板安装工作,公司为施工人员配发了安全帽及安全绳。昝某某、周某某为同一班组成员,昝某某负责将铝板安装在钢结构屋面的两侧,周某某负责将铝板从钢结构屋顶顶部通过横梁搬运至昝某某处,由于搬运路线较长,横梁两侧也未设置固定悬挂点或“生命线]],周某某未将安全绳固定。10时50分许,周某某在搬运途中不慎失足从6.3米高横梁间隙处坠落至顶楼地面,导致头部大量出血。
事故发生后,昝某某等人立即前往坠落地点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线急救车辆到达事发现场,将伤者送往临安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于当日12时39分宣布伤者死亡。收到事故信息后,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立即赶赴医院并成立应急小组,妥善安抚死者家属,并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风街与杏花路交叉口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坠落点位于九楼钢结构屋顶东侧靠中位置,钢梁下部厚压型穿孔镀锌板已破损,坠落至九楼楼面,有大量血迹(已用泥土覆盖),坠落高度约6.3米。钢结构屋顶长度约33米、宽24米,呈“人”字型,顶点最高处6.5米,边缘最低处5米,屋面铺设檩条(南北向),间隔1.4米,檩条下方铺设厚压型穿孔镀锌板,厚度0.8毫米,屋面檩条间堆放未完工铝板,铝板尺寸为65×120厘米,屋面未见用于悬挂安全绳的固定悬挂点或“生命线”,下部未见防坠网。
2024年3月9日12时18分,临安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区卫健局、於潜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钢结构屋面施工现场未设置用于悬挂安全带的固定悬挂点或“生命线”,钢结构下部未设置防坠网,周某某在搬运铝板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且安全带无法起到保护作用,不慎坠落,导致死亡。
1.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新员工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员工不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对钢结构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设施不足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周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审查不严;督促员工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不力。
2.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职到位,现场管理缺位。
3.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审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资质的问题,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1.於潜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上报了事故信息。镇安委办于年初制定并实施2024年於潜镇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以“三张清单”形式结合月度工作例会机制研判并部署各领域工作5次,检查企业100余家次,发现隐患540余条,现场闭环率60%以上;今年以来建设工程专委会检查事故单位21次,发现隐患56处,已闭环整改45处,尚余限期整改隐患11处。
2.区住建局在2024年年初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年工作方案,累计发布文件9份,工作提示单5份,计检查企业176家次,发现隐患2350余条,基本完成整改。重点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支模架和外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及验收使用等做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切断重大风险源。
1.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新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严、不实;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清,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以上行为,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1.周某某,在高处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施经雁,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王某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违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赵某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作出处理。
5.邵某某,作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幕墙班组长,对班组作业人员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高处作业人员依规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建议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作出处理。
6.胜某某,作为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的监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认真、及时排查现场安全隐患,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要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