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9〕22号)的要求,由北京班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烟囱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经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3-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0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23号)的要求,由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装配整体式叠合混凝土结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经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2-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3、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0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14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木桩工程技术规程》,经协会地基基础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1-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4、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太阳能光伏光热热泵系统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环境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0-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5、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绿色港口客运站建筑评价标准》,经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29-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6、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84号)的要求,由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非结构构件抗震锚固技术规程》,经协会混凝土结构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28-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7、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绿色建筑性能数据应用规程》,经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27-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8、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用气密性材料应用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环境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26-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9、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由天津大学、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经协会轻型钢结构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25-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0、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指南》,经协会城市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20008-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1、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厌氧消化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指南》,经协会城市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20007-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2、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好氧发酵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指南》,经协会城市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20006-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3、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脱水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指南》,经协会城市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20005-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4、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产物园林利用指南》,经协会城市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20009-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5、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城市综合管廊消防技术规程》,经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8-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6、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9〕12号)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孔洞自动防火封堵装置应用技术规程》,经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7-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7、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9〕1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强电分电器系统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6-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18、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钢结构焊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经协会结构焊接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331-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钢结构焊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CECS331:2013同时废止。
19、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气凝胶绝热厚型涂料系统》,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126-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水箱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125-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1、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混凝土早强剂》,经协会建筑材料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124-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2、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气凝胶绝热厚型涂料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5-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3、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31号)的要求,由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既有建筑外墙饰面砖工程质量评估与改造技术规程》,经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34-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4、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9〕22号)的要求,由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道路自平衡中空预应力棒技术规程》,经协会公路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G:D60-10-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